摘要
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念认为,对席审判不仅是探寻案件真相的需要,而且是刑罚正当性的基础,因此,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须亲自参加诉讼。然而,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这一司法传统,首次构建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够满足实现刑罚功能、维护司法权威并畅通国际合作的实践需求,但也存在诉讼结构失衡、人权保障不足、司法资源浪费等诸多弊端,要想在利弊之间实现制度价值的最优化,必须建立规范的监察机制、有效的律师辩护机制、完善的诉讼监督机制以及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31-136,共6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