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正在各地陆续推进,不少地方已提出应对资源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但上述资源性资产具体应如何折股量化,中央文件对此并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众说纷纭。而不论是从相关法律规定,还是从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趋势看,只有选择以相关土地的"经营权"、而非以土地"所有权"或"承包权"进行折股量化,才是切实可行的路径,也才能有效保障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新增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应有受益权,促成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利益关系的平衡。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第7期19-20,共2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