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充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中央提出建立完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全局目标。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了宏观的法律保障。但遗憾的是,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决定》的实施力度未能到位,改革效果不甚理想;《决定》预期构建的司法鉴定统一化的管理体制并未能真正实现;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趋利化现象严重,司法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依然严峻,损害了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与权威性;"其他类"司法鉴定管理局面相当混乱,地方法院违规搞"册中册"问题严重。从我国实际出发,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如下建议:继续实施并完善多层次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将司法鉴定的管理权彻底地统一于司法行政部门,取消侦查部门对其内设鉴定机构的管理权,从而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统一化的体制;摆脱诸如重职权鉴定机构轻社会鉴定机构的错误思想,竭力遏制司法鉴定机构的过度市场化,从而维护鉴定机构的公益性、中立性;国家发挥必要作用,对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必要投入与财政保障,突出司法鉴定公益性特征;加快空白领域立法,尤其要尽快针对"其他类"司法鉴定建立完善的管理规范。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3期37-40,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