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正式步入"3.0时代"。在3.0时代,国家行为体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其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次国家行为体因其坚实的理论基础、现实基础和实践基础而愈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次国家行为体已不仅仅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形象的具体呈现者、国家气候政策及立法的坚定执行者,它还是全球气候治理理念的实际引领者、全球气候治理规范的潜在创新者与积极扩散者和国家自主贡献预案目标的主要落实者。为了实现次国家行为体的这些功能,我国城市可以从积极开展地方气候外交、深度融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新管理地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主动开展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的先行立法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79-87,共9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气候治理的‘逆全球化’态势与国际法应对研究"(18CFX080)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巴黎协定>遵约机制研究--以传承
发展与未来完善为重心"(CLS[2018]D15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