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临时仲裁制度已经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同,但在中国法下其地位还未得到完全承认。我国海事临时仲裁机制的缺失带来了种种弊端,因此,我国建立这一制度势在必行。基于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国情,应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构建我国海事临时仲裁制度。在宏观方面,明确率先在海事仲裁中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模式和实施步骤。同时,逐步减少机构仲裁制度对临时仲裁制度的限制,使临时仲裁制度相对独立发展。在微观层面,完善关于临时仲裁的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以适应市场主体特别是航运领域的市场主体希望以最低廉和最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趋势。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第13期197-199,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湖南文理学院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欧双边投资条约中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研究"(18ZD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