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过多关注列席审委会的法律监督属性,而忽视了其在个案中的价值功能:从每一起法院不采纳列席意见的个案当中汲取审判经验,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力,实现检法两家双贏共赢,这也是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内在本质。为此,检察机关应当摒弃意见被法院采纳而列席审委会的单一价值追求,从提高司法水平和能力的视角,审视列席审委会对提高自身办案质量的作用。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8期22-26,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