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对维护社会公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往往会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社会公益交叉重复,检察机关独特的履职方式也可能会对维护公益的行政执法权造成冲击。为了避免这种权力冲突甚至“替代”,应当明确行政权在维护社会公益中的优先性,检察权起到的仅是监督、促进、补强的作用可以通过构建合理的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使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8期40-4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