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归纳而来的公序良俗,其本质是将部分道德法律化。民事立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表明,公序良俗内涵具有显著的地方性,不同地域、不同时代其具体所指甚有差异。本质上说,真正为公序良俗立法、将道德法律化的,并不是立法者而是个案裁判中的法官。作为一个转介条款,公序良俗旨在特定情形下拒绝为明显践踏道德底线的法律行为提供履行强制,以保证所有有效的法律行为均符合最低道德标准。在功能上公序良俗是消极保守而非积极进取之规定,谦抑性是其最本质的特性。实务案例表明,恪守公序良俗的地方性与谦抑性,其司法判决更公正,其社会可接受度亦更高。
出处
《求索》
CSSCI
2019年第3期118-127,共10页
Seeker
基金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项目(项目编号:2015ZSJD002)
东南大学中央基本业务经费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