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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复原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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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文物进行复原性保护前,须经过相关专家论证和上级文物部门批准,是为了避免盲目轻率的决策对文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毕竟文物一旦遭到破坏就是不可逆的,“亡羊”之后或许就没有“补牢”的机会了。然而,在全国范围内,不少地方的文物保护工程存在未获审批便擅自开建的情况,这不但是对文物本身的不负责,更是漠视文物保护法的违法行为。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19年第10期6-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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