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限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熟识、互相信任而共同投资。为维护这种人合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行权条件、救济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当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较好保护其合法权益。但若行权股东滥用权利、扰乱交易,则转让股东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从代理的案件出发,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认定,以及行权股东滥用权利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方面入手,提出解决思路。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13期51-52,共2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