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近年来的151份裁判文书的情况来看,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诽谤罪的规定确实对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造成了一定的限制。至少在一部分案件中,此种限制有违反宪法的嫌疑。法院在将《刑法》第246条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时,应当考虑《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影响。若要认定被告人在网络上发布言论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应该要求控方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故意编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被告人的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不仅手段恶劣,而且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公民对政府官员公务行为的批评不构成诽谤罪,哪怕批评者并不能证明其所言完全属实。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55-70,共16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网络诽谤法律规制体系的合宪性调控研究"(项目号18YJC820093)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互联网治理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研究"[项目号CLS(2018)D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