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医院系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李某于1982年入职该院担任行政部小车驾驶员,属于工勤技能岗位在编职工。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构成和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实际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物价及卫生津补贴等几部分构成。除此之外,李某每次出车,根据里程不同,还享受金额不等的里程补贴。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5期45-47,共3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