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某于1999年10月25日入职某活塞厂,从事车床工作。2016年4月11日,胡某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挤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左手小指开放性损伤、末节指骨骨折。2016年6月1日,某活塞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原因系胡某自愿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7年4月1日,胡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2月1日,胡某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随后,胡某于2018年3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活塞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66.68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333.36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089.91元。最终,仲裁委驳回了胡某的仲裁申请。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5期48-49,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