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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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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7月27日,H有限公司与方某签订劳动合同,编号为1545,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职位为集团总裁。同日,Z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方某签订劳动合同,编号亦为1545,同样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职务为总裁。H有限公司及Z公司均为Y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地点分别为长沙和上海,上述公司均共用一个OA系统办公。
作者 陈婷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5期55-58,共4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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