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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民及其法律信仰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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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和谐社会是基本的价值目标。随着生态环境危机问题日趋严峻,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法制轨道,生态公民的概念被提出来。生态公民是以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为基本价值理念,依法享有自然环境权利与自觉履行对自然责任和义务的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由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因素的复杂性、我国公民生态法律素养不高以及生态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原因,生态公民的法律信仰培育面临不少问题。建立健全生态法律体系,明确生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汲取传统文化精华中不断提升公民的生态素养和生态法律情感,是生态公民法律信仰培育的路径选择。
作者 曾晨 符晓冬
出处 《法律与伦理》 2019年第1期164-173,共10页 Law and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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