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浙江禁毒,先后受浙江省禁烟特派委员、浙沪禁烟公署、浙江省检举禁毒专员等专职督禁,调查烟毒的制运贩售吸,审理烟案。被立案调查的涉毒人员,较多是因治病而保持较长时间吸毒的习惯。在视消灭毒源与戒绝毒瘾为禁毒治本之策的理念下,除各类惩治严厉的法规外,吸纳民间力量筹设戒烟毒机构、开展拒毒宣教、支持烟民工厂或习艺所的建立等,承担了社会救济的责任,体现了事后惩治与事前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出处
《创意城市学刊》
2019年第1期183-197,共15页
Creative City Journal
基金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民国浙江涉毒案所见越轨行为与管控研究”(Z18JC100)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