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正在冲击传统著作权基本理论,法学理论应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刑法作为推进著作权保护的一般目的的手段之一,不应置身事外。客观而言,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长期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在这一技术背景下形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种“人工智能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对作品投入“个性”的人。当下,人工智能作品大量涌入著作权市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造成了直接的侵害和威胁。由此,通过价值、规范以及事实层面的分析,可以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通过妥适的扩张解释,可以将人工智能作品分别归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之“具体作品”之中。
作者
叶良芳
李芳芳
YE Liang-fang;LI Fang-fang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5-62,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16AFX009)
浙江大学“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