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察、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本文通过对一起伪造医学文书,并被依法处罚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办案过程、探讨经验,并对相关问题引发讨论。
作者
姚昱
姚佳
薛惠中
Yao Yu;Yao Jia;Xue Huizhong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9年第1期72-75,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