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指导案例24号确定了受害人不因特殊体质而自负责任的司法政策。指导案例24号证成这一司法政策的方式,并非直接针对特殊体质损伤参与度所涉及的因果关系理论,而是另辟蹊径采用了与有过失、交强险等裁判理由。然而在实践中损伤参与度具有复杂性,各级法院对损伤参与度形成了多元态度。以与有过失、交强险等裁判理由不足以支撑受害人不因特殊体质而自负责任。只有通过厘清和发展特殊体质背后的价值目的以及损伤参与度背后的因果关系,才能为这一司法政策提供融贯的裁判理由。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3期145-156,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