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程序衔接,对于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监察职能、建立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调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应以监察机关的调查职权为中心,围绕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管辖中的程序衔接、调查过程中的程序衔接、调查终结后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的程序衔接等,构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程序衔接机制,完善办案流程,实现两类机关的权力对接,进而保障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程序正义。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3期87-91,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基金
2017年度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