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立法语言研究的进路主要是以语言哲学中的语义学为依归,而忽略了语言哲学向语用学转向且在推进人类智识上所取得的丰厚成果。实际上,语用学下的立法语言概念更接近立法行为和过程的本质。在语用学进路下重新理解立法语言,自然会将论证概念引入立法理论与实践中,从而开启深化立法研究的一个新视角。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9年第3期120-125,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依法立法视野下授权立法的控制研究”(CLS2018C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