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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说理中的“常理” 被引量:21

The “Common Sense” in the Reasoning of Criminal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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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证研究发现,在对推定严格限制的刑事司法领域,运用"常理"进行裁判说理的现象却具有一定普遍性且渐趋显著,甚至可能从实践中提炼出一种"常理说理"机制。裁判说理对"常理"的运用在时空分布、审级布局、案件类型及应用范围上呈现一定特征,多见于涉及侵犯财产罪和毒品犯罪等案件,主要用于对事实认定及就实体问题的说理,且诸多是直接搬出"常理"和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断。裁判说理对"常理"的运用可能缘于固化证据链、强化服判力、遵循经验法则或赢得公共认同,也可能旨在规避说理、基于说理习惯、缘于立法漏洞或出于回应观点。它具有辅助判断、简化说理、指引论证及增强说服力、亲民性和接受度等正效应,也可能导致懈怠说理、挫伤合法性、削弱正当性、减损公信力等负效应。"常理说理"机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基础、合法性空间和相对合理性,但也有着明显的限度和弊病,应受合理规制。它只能作为对法律逻辑推理与法理演绎的一种补充说理模式,有根据且合理地运用,不得失当或滥用,也不得悖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等原理。"常理说理"现象蕴含着裁判说理变革的命题,并触及司法方法、判案模式及司法独立、公正、权威等深层命题,可能成为洞悉司法改革成效的一个显要视角。
作者 谢进杰 邓慧筠 XIE Jin-jie;DENG Hui-yun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6-162,共17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研究"(17VH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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