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重要的质证方式,弹劾证据规则的适用主要基于刑事案件的核心争点与证言可信度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但不完全等同以及证言可信度无法成为核心争点两个基本立场。在我国,建立弹劾证据规则不仅有助于改善证人出庭率,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亦有助于推动交叉询问方式的全面落实。“两个证据规定”颁布以来,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吸收了前后不一致的陈述、偏见、感知能力以及精神缺陷、具体矛盾等四种弹劾理由,但弹劾证据规则的运行尚存在弹劾的对象不明,弹劾的程序缺失,品格弹劾的作用有限等问题亟待解决。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99-104,共6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