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的手机号码是否属于遗产?能否办理继承权公证?为此,公证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无法律住所不能办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办理,但仅限于手机号码所涉及的财产利益。针对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进行了阐述并支持第二种观点。手机号码所涉及的财产利益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又要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现我处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手机号码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手机号码应为个人财产。笔者认为,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以手机号码所使用者是否以经营为目的,如以经营为目的应以共同财产论,如是个人使用则以个人财产处理,以及在办理手机号码所涉及财产利益的继承权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