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政策性法律规则,具有可能放纵犯罪的功能缺陷,为弥补这一功能缺陷,美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基于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之间的利益衡量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法论的基础,法官自由裁量权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合法性与妥当性的实现条件,共同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逻辑。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固有功能缺陷没有有效避免,尽可能规避规则的适用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现实逻辑。由此导致要么严格司法要么放纵犯罪的两难困境。基于对证据非法性与排除之间关系的简单化理解是错误之源,作为行政违法性确认判决依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性关系非对应性原理,为正确认识证据非法性与排除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参考。以利益衡量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反向解释,确立确认违法而不排除的非法证据处理方式,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释性重构,能够有效弥补规则的功能性缺陷,走出制度性困境。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46-154,共9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