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解释学与法律研究的结合的可能意义的讨论中,对法律解释的研究促进了政治-法律的批判的发展,抛开了对法律文本文学或文字关注。通过对法律的批判,也理解了普遍正义如何被多数(或“解释群体”)公认的法律正义所代替的法律解释(实践)过程。在阐释公共性的视角中,法律实践就是法律解释。准此,无处不在的正义被特定的“解释群体”做出决定的法理意义上的判断所代替。对于标榜民主却又不能表现“人民意志自觉的法律”之现代社会而言,存在与本质是分裂的。这是我们熟悉的马克思的观点,即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必须使用他们的“公人”这一抽象概念或信仰的宗教来形成自己关于法律和正义的概念。
出处
《现代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8,共8页
Modern Philosophy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预研及委托项目“社会正义下的马克思财产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