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诉居于刑事诉讼三阶段的中间环节,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公诉证明标准是公诉人开启审判程序必须达到的程度和要求,历来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通过纵向与横向考察公诉证明标准可见,我国一元化的证明标准正式确立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与域外国家、地区相比,现行的公诉证明标准显然较高。在学界,针对公诉证明标准的争议较多,主要分为“同一说”“临近说”以及“降低说”三类,而对于当前究竟采用何种公诉证明标准,不可以盲目决断,需要结合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刑事案件错判率、诉讼制度等现实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8期25-2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