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是党委政府重要中心工作,笔者结合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的生态环境法治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形成共同法治理念和工作合力,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农村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行政执法问题 1.行政执法的依据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较低。由于我国城市和农村适用的是同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具体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文较少。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9年第5期55-55,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