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一些高校推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质上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尽管这一改革和制度受到质疑,但不可否认,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有洛克的劳动理论、康德和黑格尔的人格理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论证其公平性,而科斯定理等法经济学理论论证了其效率性。因此,无论从法律孜孜以求的公平,还是当代法律应当兼顾的效率来说,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都理所当然,而民法的共有制度为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不仅如此,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共有制度还具有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有利于高校国有无形资产保值增值的实践价值。因此,应当在我国《专利法》修改时,建立和完善国家投资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权共有制度。
出处
《中国高校科技》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87-90,共4页
China University Science & Technology
基金
四川省软科学研究“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知识产权法理研究”(2018ZR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