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利用和流动已然成为信息化社会构建的必要环节。2017年10月1日,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个人信息的加工、使用都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积极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权利。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具有直接相关性,承载着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自然人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支配和使用。当面临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法律需要在动态平衡中协调二者的关系,根据重要利益标准、共同利益标准、最低损害标准和道德共识标准对公共机构的权力进行限制。
出处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5-20,共6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基金
2018年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专项资金项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获得感研究"(2018SXZZ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