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使用的“检察建议”,与“提起抗诉”一样具有“平起平坐”的法律属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提起抗诉”和“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9年第17期14-16,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