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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民主与法制》的40年(下)——参与《民主与法制》司法体制改革重大选题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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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行政区划,简单地说,就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在这个“行政区域”内的"司法管辖”,则是人民法院能够行使审判权的“地域范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司法管辖制度总是与行政区划紧密相连的:在区、县、自治县设基层人民法院,部分乡、镇设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市级行政区划单位设中级人艮法院,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设高级人民法院,全国设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罗书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9年第17期54-55,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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