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告明确,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出处
《中国总会计师》
2019年第5期12-12,共1页
China Chief Financial Offi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