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目前对于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最准确释明,但从目前来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失灵和缺位,导致改革进程缺少足够的法律文本和法学理论的支撑。结合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向,建立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和动因。此前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活动中,大多以部门主导的还原性立法为主,这导致相关法律立法层级低、适用范围小、利用率不高的情况长期存在于多种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保护工作中。在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构、整合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运用整体性思维进行全面考量和制度设计,以期达到自然保护地相关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法可依、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效果,进而建立起完整的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指引下的以"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法等专项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
出处
《环境保护》
CSSCI
2019年第9期54-57,共4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