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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的一种误读——兼谈适用“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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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案同判”,不少人会予以如下解读: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包括犯罪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的案件,应当判处相同的刑罚。例如,张某与王某同为交通局局长,收受贿赂的数额都是3000万元,犯罪的情节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都相同,都有检举立功的法定量刑情节。按照“同案同判”的要求,对张、王应以受贿罪判处相同的刑罚。上述解读,在公众中具有庞大数量的拥趸。
作者 金玺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9年第18期52-53,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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