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樊山判牍》来看,晚清西北内陆地区,打官司与流动人口的日常生活仍存在较远的距离,他们很少通过正式的司法系统解决纠纷和满足诉求。在流动人口提起的诉讼中,买卖、强占(抢)妇女,钱债纠纷占主要地位,说明他们一般只有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才求助于地方法庭。这种诉讼实质上是流动人口对生存权的诉求。然而,地方官府出于道德上的歧视、无讼的价值追求、惰政的心理,对流动人口的诉讼并没有积极妥善处理,反而压制流动人口的诉权,在土客纠纷中偏袒土著。流动人口的权益得不到正式司法系统的有效保障,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7-155,共9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湖州师范学院预研究项目(KX2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