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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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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小城镇建设》 2019年第5期115-115,共1页 DEVELOPMENT OF SMALL CITIES & TOW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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