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怎样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努力减轻税收负担是每个企业都需谋划的重要工作,而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方式来节约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由于财税〔2018〕54文号规定单价不高于500万元的新购固定资产不用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因此本文首先通过举例计算证明了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所达到的节税效果,进而提出第一个节税方案:限制新购固定资产的价格。其次,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估计本就带有主观判断,而且早在2014年税务总局就通过放宽关于折旧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给予了税收优惠,并且逐渐扩大优惠范围和提高优惠力度,因此本文通过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对所得税的影响,发现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和缩短折旧年限可以节税,进而提出第二个、第三个节税方案:调整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最后,总结了三种方案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