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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临时管理规约法律问题分析——以中国与泰国的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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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销售住房之前,业主大会不具备行使表决权的条件,业主基本不能参与,只能由建设单位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这就有可能发生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如建设单位利用拥有临时管理规约制定权的便利,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建设单位提示与说明、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义务,而且现有法律也未详细规定,如未具体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记载事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依赖市场机制解决,但是有些问题不能单单靠市场机制解决,需要靠政府机关的权力来强制保护并解决问题。
作者 苗淼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经济师》 2019年第6期76-7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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