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理论对于处分意识的存否问题主张处分意识必要说,但随着不知情交付型欺诈案件的出现,使得通说观点备受质疑,处分意识不要说能够更为合理地解释此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文章认为并非所有无处分意识的交付行为都可称之为诈骗罪的处分行为,仍需要对诈骗罪的处分意识进行科学的辩证分析,即为了契合诈骗罪中存在被害人自我答责的特征,要求被害人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具有意识可能性。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9年第2期72-79,共8页
Journal of Karamay
基金
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项目“网络诈骗犯罪中处分行为的再定义”(2018107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