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以为,“法律不外乎情理”。如果这个判断不差,则意味着情理是法律规定、进而法学研究必须关注的对象。然而,与此同时,人们也熟知“法不容情”这样的说法,似乎法律一旦夹杂了情感,就沦为理性的对立面,就无以平等地对待人们的交往行为。这两种明显对立的观念,都构成有关情理与法律的观念形式,就其当代的影响而言,怕后者更甚于前者,因此,当法学探究与情理可能勾连更深的民间规范,并形成一定的研究规模和影响时,习惯并喜欢把情理和法律对立起来的一些法学家,质疑习惯研究的学术和社会意义,自在“情理”之中。这正如强调“情理”必须入法,即便没有入法,法律也应尊重承载了“情理”的社会规范的那些法学家对空有规条,罔顾社会事实、忽略主体情感需要、远离人们社会生活的法律之批评一样:“纵然生的好皮囊,腹内原来草莽”。
出处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CSSCI
2019年第3期70-70,共1页
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