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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无效投标情形应“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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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某地一网络设备公开招标,主要采购服务器设备,服务器提供两种采购品牌,一是A品牌,一是B品牌,需要说明的是没有选择过多采购方案的原因是基于采购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决定的。在起草招标文件过程中,采购人提出为保证设备的“正宗”,除制造商直接投标外,其它供应商投标必须携带制造商出具的“授权证书”,若无“授权证书”则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机构认为法律对“授权证书”并未作禁止性规定且采购人一再强调,便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制造商除外)投标时必须出具服务器和交换机生产厂家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授权证书,否则为无效投标”,共有17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一切似乎进展得很顺利。
作者 找法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招标》 2019年第19期40-41,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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