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东道国政府以相对超然的态度规制本国市场,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努力实现在培育和保护本国产业、增加本国就业的基础上吸引外商投资、确保市场公平良性竞争、保护本国环境、保障劳动力职业安全等目的。在政府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层面,中方可以对其施加的影响相对有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方在项目过程中对立法和执法监管无能为力。事实上,中方可以通过项目文件中的具体安排,确保政府对具体项目的承诺及其在行使立法和执法职能时审慎行事;在部分项目中,甚至可以争取突破当地行业限制(例如当地政府或国有企业垄断的限制),引入其他合作方,进而盘活整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