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我国日趋严峻的非法集资态势,为了保护银行吸收存款的基础性业务,我国立法机关在1995年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扩张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口袋罪",这主要表现在该罪行为对象从"存款"异化为"资金"的嬗变过程中,故有必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反思和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从规范意义上透析产生该种异化的缘由和解决方案,防止过分地使用刑事手段介入社会融资的活动之中。"存款"具有特定的金融学上的涵义,它与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资金"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任意扩大该罪的法定行为对象,在司法适用中应该回归存款的本源特征,从"前端"来解决该罪泛化适用的问题。同时,"非法性"是该罪成立的本质特征,关系到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这在我国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发生变化,也需要在教义学上予以界定。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03-118,共16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金融犯罪的立法与司法研究"(项目编号:18AFX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