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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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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19年第2期1-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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