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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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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四十三条。(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19年第2期20-2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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