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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公证能否为医疗机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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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9月,老程到某医院做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前,医院与老程签订了书面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术中发生任何不良后果,均与医院方无关。手术后,老程左眼上睑下垂,为此,他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而医院认为其在手术中没有过错,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手术发生的不良后果应由老程自行承担。那么,老程的损害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作者 王同翠
出处 《晚霞》 2019年第5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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