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权利范围、表现形式和用途存在交叉,其相应的使用行为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为更好地发挥两项权利的价值,有必要通过分析侵权行为的判断方法来确定二者之间的权利界限。对企业名称的两种不当使用行为会侵犯商标权:其一是把企业名称进行商标性使用,其二是将他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来使用,造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对字号的“突出使用”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企业名称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是否会使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为核心。相反,对商标的不当注册与使用也会侵犯企业名称权,表现为商标申请人在注册时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以及商标所有人将企业名称权人的字号作为商标来使用这一“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在先权利”包括企业名称权,而且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字号可以视作此处的企业名称来予以保护。“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根据市场份额状况、销售收入状况和国内广告宣传状况来综合认定。在判断商标权人的“搭便车”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时,也以是否会使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为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