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过失责任的认定,德、日过失理论均存在缺陷,同时自动驾驶汽车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标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不够完善,不能涵盖不当驾驶自动汽车的行为,自动汽车在交通肇事的过失责任的认定上极为复杂。为了更好地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以具体的预见可能性为基础,注重结果回避义务,以此对过失责任加以限定。同时完善对不当驾驶行为的规定,明确立法上需要完善的内容。
出处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03-107,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