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当前法院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必要性1.诉讼档案严苛的保管要求亟需诉讼档案电子化。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60年和20 年,要比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更高。同时,即便达到了保管期限,法院的诉讼档案也不能随意进行到期销毁,还要进行再鉴定,对部分仍有保管价值的转为永久保存。这就对诉讼档案的存储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诉讼档案可能遭受潜在的纸张受潮、虫蚀以及火灾等灾害影响,以及因实体案卷的反复查阅而可能造成原件受损或遗失的情况[1],纸质案卷的现实保存需求也要求诉讼档案进行电子化,以建立电子化储存的备份管理。
出处
《兰台世界》
2019年第A01期88-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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